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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5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发挥制度建设在高校防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制度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相结合:制度建设要与国家教育政策和高校的发展战略相一致,全面融入学校的基建管理工作之中;要勇于探索创新,对于在学校基建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善于运用制度建设的手段加以规范,切实体现制度建设的预防与治本功能。
    2、总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制度建设既要统一部署、总体推进,又要区分缓急、分步实施。各高校要结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本意见所列内容,对现有基建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逐步加以建立完善,形成内容完备、协调配套、便于操作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
    3、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基建管理制度建设要做到合法、科学、可行。遵守法制统一原则,注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相一致;突出决策、招投标、合同、质量和监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基建管理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有完善的程序性规定和保障措施,提高基建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年底,基本健全各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框架。到2012年建成统一规范、比较完善的山西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基本建设领域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
    1、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学校党委要把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的总体工作中,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基建等部门要把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学校党委对相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完善理论中心组学习廉政内容制度。坚持每年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制度。
    3、基建工作人员管理:高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并依据基建工作有关制度、纪律和法规加强监督。
    4、基建工作纪律:高校基建管理及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
    1、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应广泛听取意见。要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制度: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3、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加强对大型物资设备等采购的监管,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
    4、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加强合同管理: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责任书及安全责任书。
    6、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和检查: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7、校舍改扩建项目管理: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8、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都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三)监督制约制度
    1、监督原则:高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2、决策工作监督:高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3、制度建设监督: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4、招投标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5、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高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6、经费使用监督:高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价、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7、采购工作监督:加强对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材料采购工作,重点监督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8、责任履行监督:高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9、执行纪律监督:高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10、接受群众监督:高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监督部门和方式: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设备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四)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
    责任追究:高校对在工程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始终用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改革创新的办法来解决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加大治本力度,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为高校的反腐倡廉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