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法规

大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文件-并审管发(2020)24号

信息来源: 时间:2020-06-13


大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文件


并审管发(2020)24



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局办公室、政务改革管理科、审批管理科、审批监督科、政务信息管理科、中介服务管理科、规划审批一科、规划审批二科、验收二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放管服效改革精神,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相对集中许可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


2020年511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面落实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放管服效改革精神,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相对集中许可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9)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城六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对照竣工测量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行为

第四条  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工作人员需对照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许可内容,核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测绘机构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含现势性1:500地形图):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等;

(二)规划指标内容: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含兼容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单体内容:室内外高差及士O标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含地下建筑)的平面布置图、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主体高度、建筑最高点高度、总户数,及建筑功能性质、建筑风格、立面、色彩等;

(四)实测数据与审批指标不符时,需注明差异;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含代征用地范围)规划审批要求拆除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七)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建筑(含外立面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全部竣工,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建筑脚手架等施工设施已经拆除,且室外地坪高符合设计要求,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下同)、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核实时拆除的,应经执法部门书面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缓拆或不能拆除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附属的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停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充电桩建设完毕。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对照《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及现场情况,核对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布

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尺寸;公共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车位数量(机动、非机动)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单体

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停车配建指标

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充电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

(六)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

(七)装配式建筑、海编城市等其他规划条件中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七条  项目审批阶段已确定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各期建筑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可以分期进行核实。原则上不得在分期用地范围内分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需符合科室职责范围内联合验收的要求或属于遗留问题的处理,同时必须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能正常投入使用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附属绿化、硬化工程按方案实施完毕,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时,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指标和总体容量。

第八条 建设工程本身不完全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但不符之处属于规划批后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的轻微优化调整、或者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一)建筑间距、退让距离、移位在合理误差以内(土0.50 米,含本数)、土0标高在合理误差(土0.10米,合本数)以内,层高在合理误差(土0.10米,含本数)以内;

主体高度和最高点高度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部分为0.5%;

(2)20—100米(含100)之间部分为0.25%;

(3)100米以上部分为0.1%;

单栋建筑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且符合城市规划、航空限高要求及消防等相关技术规范。

(二)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虽超出合理误差但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建设面积,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单栋建筑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三)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或优化,但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

(四)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进行局部微调或优化,对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五)对基底进行二次环境设计,但不减少绿地指标和内部道路标准,不改变集中绿地大小、位置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

(六)不影响原核准功能,仅内部房间尺寸变化或隔墙位置改动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对人防地下室位置及出入口进行改动的;

(七)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基底出入口、停车位、内部道路等内容的轻微调整;

(八)200811日以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核实单体建筑面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九) 其他对规划无影响的轻微合理调整。

第九条 除第八条以外,其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经规划认定,需整改或应实施行政处罚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整改完毕或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实测报告、整改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按规划核实程序进行申报核实。其中,对于越证加层或单体违法扩建面积较大的,确因无法整改而实施行政处罚后对现状予以认可的,在通过规划核实前还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迫究相关责任;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测绘机构原因造成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全面建立诚信档案机制,在我局网站上实时推送违反诚信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机构名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宇信的其他情形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