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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信息来源: 时间:2011-11-28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